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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翔金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 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司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 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经审计委员会委员过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 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