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兰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专项意见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专项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一 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 之三十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合计控制华兰股份的股权比例为 29.80%,低于 3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收购人合计控制华兰股份的股权比例高于 30%。前述事项 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 则》第十六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 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本次收购属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专项意见》之盖章 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