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057 号 关于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张烘,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邬庆文,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张宁,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2024〕10 号)查明的事实,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当事人: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开 发区紫檀街 39 号;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 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烘、董事兼总经 理邬庆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张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0 日 2023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