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光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4年11月)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24 年 11 月 19 日 2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条 款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 | --- | --- | | |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 | | |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 | |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 | |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 |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