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高 财务信息和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公司可参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