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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东宝: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东宝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867THDB(600867)2024-12-18 08:28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四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10 时,会议召开 的地点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致: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秉责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通化东宝")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郭淑芬、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