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优化公 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新增 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 对于因本次交易而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交 易对方均已作出相关承诺,明确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并 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在苏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的方式,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新材")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