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达:关于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山 东 德 衡 律 师 事 务 所 SHANDONG DH LAW FIRM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律意见(2024)第 00121 号 致: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威达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达"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调整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的条件进行了核查,对有关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山东威达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