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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光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需 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一条 为规范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