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律法字(2024)第 12-06 号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接受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鲁鸿贵、周耀鹏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验证,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