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股东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应 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