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则,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