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精密:董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 一者;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 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