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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39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6889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 当事人:张某军,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 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等6家子公司的2021年年终奖,于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 末,先河环保在未对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