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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266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9号 当事人:吕某,女,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当事人存在过错;二是当事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 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有能力也应当对相关事项作出专业的独立判断,不能以相关审计 机构的意见作为唯一的免责理由;三是当事人明知案涉事项不符合规定,仍在董事会 审议中投票同意,未能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吕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