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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355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号 当事人:李某壁,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 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某壁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 存款情况,但未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 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 产品。其中,2022年4月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44,000万元,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