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李某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李某国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主观故意。5份 协议仅为补充协议,不属于强制披露内容,未对交易推进造成实质影响;未披露5份协 议目的是防止股价波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二是本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三是本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过重。四是担 任董事长期间勤勉尽责。综上,请求免予处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503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当事人:李某国,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海淀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 某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