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0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3697098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 当事人:沈某,男,198X年X月出生,时任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先河环保或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 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 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先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沈某作为先河环保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知悉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仍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规定,是对先河环保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