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委派有董事、监事的合营公司、联营公司等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