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 《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 同 行业或上下游。" 《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 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 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 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