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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300655CCEM(300655)2024-11-18 14:13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湖北 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 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 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 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76.0951%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 会认为: 一、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 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 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