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 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 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