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泽丰、程银娥、黄燕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东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5 日 经查,你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下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所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关系。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11 月 6 日期间,你们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高澜股份)1,354.70 万股,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 的 4.438%后,又于 11 月 7 日买入高澜股份股票 374.7 万股, 持有高澜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 5.6655%。你们买入高澜 股份股票达到其总股本的 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高澜股份,未暂停买入高澜股份 1 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 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相关股权变动行为,依 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