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甘金律书字 1507 号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魏彦珩 律师、张明兴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