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 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 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 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致: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康辰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辰药业"、"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