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江股份: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7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7 号 致: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