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致远新能: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4]第 16 号 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执业律师焦健、陈思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