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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晟文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892DS CULTURE(600892)2024-11-29 09:37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晓玲、王 颖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大晟文化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