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67 号 致: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 14:00 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捷众科技工业园 3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浙江捷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