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 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