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意见
自: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年11月13日 页数:【6】页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 江川区水利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合同纠纷本诉与反 诉一案(2024) 云 0402 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 敬启者: 根据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德林海")的委托,北京 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玉溪市江 川区水利局(以下简称"永利局")、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 行 (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合同纠纷本诉与反诉一案作出的(2024)云 0402 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发表法律意见。 一、事实概要 法律意见书 致: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法律意见 我们认为,(2024)云 0402 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和法 律适用错误,具体如下: 1. 一审法院无视采购文件、谈判文件和中标通知的规定,主观推定"原告接 受以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