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5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