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黎仁超、 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公司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 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0849000 名 称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2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黎仁超、毛继红、孟海涛: 经查,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 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240,000万元至290,000万 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000万元至-3,500万 元,扣除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