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 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 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 17 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 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1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秘吉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吉理予以监管警 示。 上证公监函〔2024〕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