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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港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陈 小形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中国证 券报》《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