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张春燕律师出席并见证了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向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 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以及 本次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