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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0513LIVZON GROUP(000513)2024-11-26 10:09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指派王先东、谢翔律师(下称"本律师"),就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议案表决情况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及《公 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 公司提供的与上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验和验证。同时, 本律师还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相关法律文件及 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