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及其资格 | 4 | | --- | --- | |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 5 | | 三、本次激励涉及的法定程序 | 6 | |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8 | |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 10 | |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1 | | 七、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 11 | | 八、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 11 | | 九、结论意见 | 11 |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 1 —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力生制药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