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联讯的监管函
关于对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 萍、马红杰的监管函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82 号 杭州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叶萍、马红杰: 2024 年 8 月 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对 2020 年至今收入确认中涉及"总额法"和"净 额法"的适用性进行自查,将涉及委托已出售前子公司进行 现场服务的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其中,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第一季度分别调减营业收入2,529 万元、2,351 万元、1,589 万元、694 万元、44 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 例分别为 7.35%、9.12%、6.17%、3.16%、1.52%。 你公司前期披露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本 所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应叶萍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1 经理、马红杰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