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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明精机: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345-200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北 京 上 海 深 圳 杭 州 广 州 昆 明 天 津 成 都 宁 波 福 州 西 安 南 京 南 宁 济 南 重 庆 苏 州 长 沙 太 原 武 汉 贵 阳 乌 鲁 木 齐 郑 州 石 家 庄 合 肥 海 南 青 岛 南 昌 大 连 银 川 拉 孜 香 港 巴 黎 马德里 斯 德 哥 尔 摩 纽 约 • 马 来 西 亚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 楼 邮编:510623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东金明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明精机")的委托,指派李彩霞、钟成龙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金明精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 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