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 部门、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 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 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