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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430685Scientz(430685)2024-11-06 11:37

法律意见书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致: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宁波新芝生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薛海静律师、郭琳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及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4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亲自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 集入和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有效性予以现场核查。 关于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