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600184) -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的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 关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 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且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