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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600184) -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600184NEO(600184)2025-01-03 16:00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及《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陕西岚 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 电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艳萍、王天奇律师出席光电股份于2025年1 月3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光电股份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 件,核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身份资格,并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光电股份向本所提供的一切原始文件、副 本材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均真实、有效,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