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600303) - ST曙光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 "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 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目的使用,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 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涉及的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