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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600811) - 东方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600811OGI(600811)2025-01-16 16:00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程芳、 吴晓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东方集团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融 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GAOSE LEGAL GROUP FIRM (HEILONGJIANG)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关于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