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600917) -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曲 록 落 听 CKHEALT TARK TIDA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委托,指派韩欢欢、江林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 14 时 30 分在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 7 号公司 4 楼 404 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执业精神,见证本次股 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重 廖 靜 昆 律 師 事 務 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