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 -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5.2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 者其控制的企业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1 目的 为了规范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 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 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本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开展的检查、评估及审计工 作。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