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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环保(002479)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002479ZFET Co.,LTD.(002479)2025-01-08 16:0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 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