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丰(300419) - 北京市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04】号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联慧意见(2025)字第【004】号 第一部分 前 言 致: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吴荣荣律师、 张娜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 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